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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14/1/23 10:31:18   浏览量:[]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检测机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将于2012101施行,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提高我市质量检测工作水平,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结合我市检测工作实际,就加强我市检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  加强检测机构备案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外地入泸检测机构应到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登记备案,其检测项目仅限于使用可移动式(或便携式)设备,严格禁止无资质和违法违规企业从事检测业务。遵守《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加大对违规检测机构的处罚力度,努力营造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规范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从2012121日起,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时,应向检测机构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检测机构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确定检测方案,检测数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检测方案的确定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机构在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时应向监督机构提供检测方案。

   (二)完善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各检测机构认真执行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确认证明,监理单位应对检测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同时认真检查检测数量不足、伪造检测报告、藏匿不合格报告等违规行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把检测报告确认证明作为工程质量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三)推进和完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相关标准规定的批次、抽检数量进行见证取样,由取得见证取样资格的人员一同送往检测机构检测,确保检测实验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2、检测机构必须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台账,对每次送样人员进行登记签字,对见证取样人员不符合资格要求、未按抽样送检程序委托的试件()一律拒收,并将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3、严禁检测机构将无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修改为有见证取样。办理了临时见证取样送检证的检测报告,视为有见证取样送检。检测机构应认真核对见证取样人员的信息,见证取样证的时限,严防弄虚作假。

4、见证取样送检是属地管理,各区县监督机构应严把见证取样关,严禁跨区域进行异地送检。

   (四)在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同时委托两方或两方以上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委托的检测机构参数不齐全时,可以重新委托另一检测机构。当地检测机构不能进行某参数的检测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本市以外的检测机构检测。

   (五)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抽样、来样的试件唯一性识别标识并作登记管理。建立已检试件留置、保管、收销账制度,试件的留置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已检测试件留置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强制性条文的试件。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扩大试件的留置范围和时间。

  (六)检测机构在检测同一检测参数时,上岗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外检3人)以上,检测人员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检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填写。

   (七)检测机构的收样及检测试件管理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检测工作,并不得将试件的信息透露给检测人员。检测机构应将不合格报告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判定为虚假检测报告:

1、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

 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参数)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5、不按照规范要求实施检测,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

  (八)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九)对检测过程和结果有争议的,经双方协商可进行复检,并将复检方案报监督机构备案。

   (十)预拌混凝土、砂浆等企业内部试验室负责本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试验活动,按相应试验室等级管理实施。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建设行政主管部主门对企业试验室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按抽检分离,盲样检测方法,涉及建设工程现场结构质量安全,按常规送检的1%3%进行监督抽检。企业试验室每年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十一)检测机构每年应进行2次比对试验,并参加省、市组织的能力验证。监督机构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检测机构的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是指由监督机构组织检测机构之间相互对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结论进行实测验证)。

   三、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资料保管期限及相关规定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结构建筑材料的检测资料汇总表和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市政基础设施主体结构的检测档案等为20年,其它检测资料档案保管期为5年。

        (二)检测档案可是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与相

     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三)保管期限到期的检测资料档案销毁应进行登记、造册

后经技术负责人批准。销毁登记册保管期限不应少于5年。

   四、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检测手段,全面提高检测

质量水平

(一)检测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和结论科学、公正、准确、及时。

    (二)检测机构环境条件应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适时更新检测设备,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仪器设备配备应覆盖所有检测参数;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适时扩展检测项目,满足当地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评判的需要。

(三)检测机构检测数据应采取自动采集并适时上传,杜绝虚假检测数据和报告的发生。

(四)检测机构应积极引进先进的检测方法和手段,不断增强检测能力,提高检测水平。

五、规范不合格报告的处理程序,落实检测报告修改制度。

(一)不合格报告应严格按照《建筑材料不合格报告处理表》(见附表)的程序执行。凡是不合格报告没有处理方案,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的不合格报告,一律不得处理。

(二)检测机构应完善检测报告修改制度。检测报告中凡涉及工程名称、单位名称、时间等的修改必须应有相关责任主体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凡涉及强度、部位或以送错试件为由的一律不予修改,一律不得重复送样。应采取现场实体检测的方式作为质量验证的依据。

(三)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不合格报告、检测报告修改的台账,每月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不合格报告处理和检测报告修改的报表。监督机构随时抽查不合格报告和检测报告的修改是否符合要求。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按以下条款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和施工现场检测活动及行为随机进行抽查,包括人员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收样、检测、留样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对违纪、违规行为责令整改及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监督抽查检测机构资料是否完善,检测报告内容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三)对检测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备案时查看检测确认单检测数量是否与检测合同一致。

(四)对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及检测增项按照省厅委托要求进行审查。

(五)每年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进行信用度评价,将监督检查情况在网上进行公示。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约见、暂停参数运行、不良行为记录、网上进行曝光、行政处罚和建议停止参数等的处理措施:

  (一)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

  (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三)检测机构违规收取试件。

  (四)检测机构未按要求留置已检试件。

  (五)检测机构人员未按要求进行岗位设置、违规进行变更,未定期进行确认的。  

  (六)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未进行校准或检测。

  (七)未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收样、检测,违反检测操作规程的。

  (八)未按照程序处理不合格报告和修改检测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检测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建筑材料不合格报告处理表

                       编号:

工程名称

 

不合格报

告编号

 

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或不

合格报告单位

 

设计单位

 

不合格报告收到时间

 

不合格报告处理的原则:凡涉及强度、

不合格报告涉及工程质量严重程度 :   严重不合格需暂缓施工    一般不合格边施工边整改

 

施工单位或不合格报告单位提出的具体处理方案

 

 

 

 

 

 

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字):                                          (盖章)

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提出的处理方案的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注册方章)

检测机构名称

 

见证人员是否见证送样并签字

 

 

取样人员

是否签字

 

 

复检送样日期

 

 

复检报告编号

 

 

复检报告

发出时间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字):                                             (签章)